事实上,早在2004年1月25日,胡女士已将该公寓卖给曾先生,总房价款为53万元。
曾先生在签订合同后交付定金1万元,一个月内又付了5万元房款,余款待房屋交付后办理按揭贷款时付清。只等胡女士取得房产证后,曾先生就可以入住房屋。2005年1月,胡女士取得房产证,曾先生要求胡女士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可胡女士还是以各种理由拖延。因此,曾先生将胡女士告上法庭。
回到庄先生这边。交房几月后,厦门房价全面上涨。据庄先生说,胡女士多次试图悔约,多次带其他中介看房,同时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操作转卖,后被他阻止。2005年4月,他应胡女士之约,同意增加支付3.5万元房款,双方又签订了房产交易补充协议。由于房价不断上涨,胡女士对增加3.5万元又不满足,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协议进行过户,虽经他多次主动协调劝导,但胡女士没有履约诚意。
今年1月,庄先生也将胡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他与胡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目前,法院正在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