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还得从2003年说起。那年7月,王文刚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购买了一套位于乌市北京南路的住房,房款共计14万元。王文刚首付3万余元后,以该房屋做抵押担保,向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11万余元,贷款期限为30年。
同年底,王文刚急于用钱,便托人欲将房屋转卖出去。经朋友介绍,王文刚认识了赵东,双方协商由王文刚将该房屋以原价款转让给赵东,赵东向王文刚支付已付款3万余元并承担公积金贷款的还款义务。随后,双方正式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王文刚有义务在赵东支付完总房款的情况下无偿为其办理过户手续。若赵东不能支付按揭房款达4个月,王文刚则有权终止合同。
“我当时正急着买房结婚,况且能以原价买到新房,我很高兴。”赵东对记者说。虽然也有朋友提醒赵东应去银行将转按揭手续办到自己名下并去房产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但被高兴冲昏了头脑的他因嫌手续繁琐便没去。
随后几年,赵东一直以王文刚的名义向银行缴纳按揭款。然而,让他做梦也没想到的是,当初解其“燃眉之急”的人开始悄悄打挖陷阱。原来,随着房价不断上涨,王文刚十分后悔当初以原价把房子卖掉。他思来想去,琢磨出一条“妙计”:既然赵东一没去银行办理相关手续,二没去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那么谁也不会承认其转按揭行为有效!
说干就干,王文刚遂将赵东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让赵东返还房屋。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对以按揭形式购买的商品房的转让,该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虽未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物权登记,但这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及履行,法院遂驳回了王文刚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