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普遍认为,目前法律对交通管理行政机关的授权是“一揽子”授权,因此有很大的司法解释空间。专家还认为,如何更好地广泛征求民意,在维护公共利益和尊重公民权利之间找到平衡点,是今后更好地推行限行措施不得回避的问题。
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邓泽敏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人(包括国家、集体、私人)对其依法享有所有权的机动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即便每周限行一天,也限制了所有权人对机动车使用权、收益权的完全行使,继而使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产生瑕疵,并导致机动车使用价值的贬损或降低,从法律层面来讲,“侵权”是不可回避的事实。从长远来看加大了管理成本,实际上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五日制限行’措施并没有违反《物权法》的规定。”中国政法大学解志勇副教授认为,私家车作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在限行后其所有权并没有变更,使用权也没有被侵犯,只能说其上路权受到限制。“而这种限制,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
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研究交通问题的李俊副教授也支持上述观点。他认为,就法律角度而言,限行很难定性为违反了《物权法》。“首先私家车的所有权是没有被侵犯的,而限行只在部分时间部分区域试行,还有相应补偿措施,就很难说侵犯使用权了。”
他进一步解释说,法律赋予了交通管理部门比较大的权力,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情况下才能采取限行措施,“而路权、物权在我国还只是一个概念,相关法规尚不完善。再者,按照‘专门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也不好定性孰是孰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教授认为,限行措施只是对公共产品(道路交通设施)的使用权利产生了影响,“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限行措施剥夺或者限制了部分机动车所有人使用公共产品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紧张关系”。
限行措施制定前,北京市政府曾表态,希望老百姓展开广泛的讨论。在措施实施后,有人质疑其出台不符合法律程序,需经“人大审议”或者“听证”。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限制措施虽然具有法律依据,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但道路交通设施的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交管部门在采取限制措施之前,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广泛征求社区居民的意见。”乔新生教授说。
他指出,这一事件,反映了我国一些行政立法具有明显的授权性立法特征。“在层层授权之下,法律规则的民意基础存在明显的缺陷。”
而对于限行措施出台是否需要听证的质疑,解志勇解释说:“我国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这说明听证只是其中一种形式,并非必要形式。”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杨开忠教授希望公共政策的制定能找到利益平衡点,“当个人行为导致整个城市运行效率下降,影响到公共利益时,限行的公共政策就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要尊重公民权利,在维护公共利益和尊重公民权利、自由之间找到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