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提高招商引资整体水平,结合庐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各镇(不含庐城规划区、尹昭工业园)1000万元以上招商引资项目,1000万元以下项目报县招商局备案。
第三条 各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第四条 联合预审工作由县招商局牵头,发改委、法制办、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及与项目有关的职能部门、项目引荐单位或引荐人、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参加。
第五条 县发改委负责预审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内容、投资规模等。
第七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预审项目的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的投资强度等指标是否符合国家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 县环保局负责预审项目的选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规划、项目的环评类型及执行标准等。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预审项目是否符合行业准入及与本行业有关的政策规定等。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向县招商局提出项目预审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 县招商局在收到项目预审申请报告后的2日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将预审申请报告及项目建议书送达参加预审的各有关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第十二条 联合预审方式是召开联席会议,县招商局应在收到项目预审申请报告后7日内召开联席会议,并在联席会议后2日内形成预审意见报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审定(重大项目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下发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经预审同意建设的项目,由投资主体与所在镇人民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用地价格、建设期限等相关内容,合同文本报县招商局、县法制办备案。
第十四条 经预审不适合在项目申报镇落户的项目,在与项目单位等参会各方充分协商、论证的前提下,联合预审会议可根据庐江县的产业规划、飞地政策等,引导项目另行选址。
第十五条 经预审同意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申请人依法办理项目的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环保等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未经预审的招商引资项目,土地、规划、城建、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违规建设的项目不享受庐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究项目所在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联合预审部门根据相关职责对项目预审申请人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