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侵犯著作权和注册商标的行为屡禁不止,盗版和假冒产品充斥市场,既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又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显然,只有坚决打击盗版、假冒,遏制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才能创造一个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从而有效地激励创新、促进产业升级和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系围绕着知识产权的获取、保护和利用而展开。其中的获取,不仅涉及了技术创新、作品创作和商标、商号的投入,而且涉及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其中的保护,既涉及了知识产权所有人对相关权利的实施,又涉及了制止侵权的机构和相应的救济措施。其中的利用,则涉及了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以及与之相关的中介组织等问题。事实上,我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重点,也是围绕着知识产权的获取、保护和利用而展开的。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第一个阶段,重点是解决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问题。例如,我国在很短的时间里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立了一个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此外,在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的过程中,我国还参照国际惯例,解决了一系列具体的权利保护标准。例如,将计算机软件作为版权保护的客体,允许药品和农业化学品的发明人获得产品专利,将立体商标纳入商标保护的范围,以及对商业秘密提供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到了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时,已经建立了一个符合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用20多年的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曾经用了一、二百年走完的路程。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正在经历第二个发展阶段,其侧重点是对于权利实施的关注。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利,权利人不可能像对待有形财产那样,将相关的作品、专利技术和商标、商号直接控制起来。侵权人完全可以从公开的渠道获得有关的作品、技术和商标,并且背着权利人而加以利用。猖獗的盗版和假冒活动,以及层出不穷的侵犯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的行为,都说明了这一点。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知识产权的实施和保护,就没有知识产权的存在。与此相应,在知识产权的获取、利用和保护诸环节中,知识产权的实施和保护也就显得更为重要。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第三个阶段,将重点关注知识产权的利用。因为,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相关的智力活动成果如作品、专利技术和商标,应当在市场上得以充分的利用,为权利人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设定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关注知识产权的实施和保护,虽然与知识产权经济效益的实现密切相关,但其重点并不在经济效益本身。只有在解决了保护标准、建立了良好的实施机制以后,整个社会的关注点才会转移到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益方面。那时,知识产权的许可和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和实践问题,将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重点。
以上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是从每个阶段所关注的重点问题而言的。说第一个阶段主要解决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问题,并不否认在这个阶段也有知识产权的实施问题和利用问题。同样,说第二个阶段主要侧重知识产权的实施和保护,并不否认在这个阶段也有重新审视保护标准、鼓励利用的问题。与此相应,在未来的第三个阶段,在重点关注知识产权利用的同时,人们仍然会继续关注保护标准和实施、保护的问题。毕竟,知识产权的获取、保护和利用,是知识产权制度不可分割的三个组成部分。(法制日报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李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