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商标权属于私权和支配权,无需经过商标局核准,商标局只需对商标权转让的事实进行登记并予以公告即可。至于商标权许可,则可以继续采用当前的登记备案制度。
[1]转引自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83页。
[2]参见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第62页;王泽鉴:《民法总则》,第84页;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第77页。
[3]关于权利的客体,叫法不一。有称权利标的,参见郑玉波:《民法总则》第65页;有称权利标的物,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第85页;有称权利指向的对象,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280页。
[4]原文是“Recognizing tha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e private rights."
[5][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三卷),廖德宇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2月,第22页。
[6][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三卷),廖德宇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2月,第77-78页。
[7][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三卷),廖德宇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2月,第173页。
[8][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三卷),廖德宇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2月,第172页。
[9][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三卷),廖德宇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2月,第81页。
[10]李明德:《郑成思教授逝世三周年纪念文集》序言。
[11]参见金海军:《知识产权私权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0-11页;参见张勤:《知识产权客体之哲学基础》,载于《知识产权》2010年第2期,第4页。
[12]金海军:《知识产权私权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0页。
[13]Bryan A. Garner,Black’ s Law Dictionary (Eighth Edition ),THOMSON WEST,p.715.
[14]李明德:《商标使用与商标保护研究》之“序言”,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4页。
[15]《商标法》第一条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16]李明德:《郑成思教授逝世三周年纪念文集》序言。
[18]《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19]《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