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侵权形式多样化的原因,一是商标权保护力度的增强,迫使侵权者不得不绞尽脑汁,另辟新招;二是投机取巧,借他人的市场影响,建立自己的市场地位。
2.侵权手段更加隐蔽 稍微“高明”的侵权者已经不再“垂青”于假冒这种拙劣的侵权手段,他们更多地采用了似是而非的“搭便车”伎俩。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认,或引起消费者对两者产生某种联系,是侵权者希望收到的效果。由于对商标近似的判定本来就是一个复杂而棘手的问题,使得商标专用权人遇到这种情形时,不敢轻易通过工商部门或人民法院向其主张权利,而通过双方协商以期得到解决。
侵权手段的另一个隐蔽性特点是:侵权者放弃了对有显著影响的商标的模仿,转而将侵权重点放在有一定影响、市场利益看好的商标上。由于商标的知名度不显著,目标小,不易被工商部门或相关消费者发觉,侵权者既达到了牟利的目的,又降低了被打击的风险。
3.对近似商标的判定将越来越困难 文字、图形、文字和图形的组合是商标构成的主要元素。对于文字商标来说,简单、好听、易记,能够表现商品或服务特征、品质的文字是有限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我国的商标注册量增长迅猛。有限的文字资源与无限的市场需求,决定了文字商标的可用文字范围渐渐缩小,对文字商标近似性方面的判定,必将随着商标数量的急剧增长而越来越困难。图形商标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因此,曾有人预言,不久的将来,只是一般的“近似”可能不再构成对普通商标的侵权。但对一些知名度高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而言,则是例外。
4.“合法形式”下的商标侵权 这里的“合法形式”是指被控侵权者的权利经过了相关部门的登记、确认。最常见的例子如“商号”(也称字号)、“域名”。商号和域名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网络域名登记机构审查、确认后予以登记公示的,无形之中成为侵权者的“护身符”。当商号或域名与商标权相冲突时,侵权者的主要抗辩理由是经过了相关部门的登记确认,其存在和使用是合法的。由于商标、商号、域名分属不同的登记部门,部门之间缺少统一的名称检索系统或交叉检索系统,使得他们之间无法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冲突便不可避免。
商标的注册登记需经过申请、审查、公告、核准等一系列严格的程序。企业名称和域名的注册登记与商标的注册登记相比,则比较简单。特别是商标注册登记中的公告程序,实现了商标注册制度的民主化,增强了商标审查的透明度,便于实行社会监督。因此,商标注册的公信力较之工商注册登记和域名登记的公信力更强。在处理商标权与商号、域名的冲突问题时,不应单纯的考虑在先权利,还应综合考虑三者的地域性、使用情况、知名度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