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各级地方政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视名牌的创设工作,各级商标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开始将商标战略推进到实施阶段,加强商标管理指导工作,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企业商标意识也有了较大的增强,实施商标战略取得明显成效。目前,绝大部分省份都颁布了“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每个城市几乎都有自己的“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从而形成了从国家级的驰名商标,到省级的著名商标,再到市级的知名商标,这样层层都来认定、级级特殊保护的格局。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战略与商标保护制度密切相关,商标保护制度是实施商标战略的前提和一个方面,但不是全部;而地方商标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以国家的相关法律为依据,不能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对商标的保护水平。
目前,虽然各省、市、自治区相关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都无一例外地规定其立法依据是《商标法》,但是又试图在一般商标与驰名商标之间建立一个著名商标的概念,并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然而,著名商标本身并不是一个具有上位法依据的概念,因此地方立法对其具体保护的规定一般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严重超越《商标法》的保护水平。如2007年9月28日通过的《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第16条将“吉林省著名商标”直接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驰名商标划等号[3].而《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17条第2项则规定,“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他人不得复制、摹仿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这更是超出了《商标法》第13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水平,因为即使是驰名商标也以“容易导致混淆”或“误导公众”为保护的前提。
二是直接对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知名商品。目前各省无论是作为地方政府规章的“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还是作为地方性法规的“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几乎都将使用其“著名商标”的商品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所规定的“知名商品”直接对接。如《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21条规定:“未经著名商标注册人许可,不得擅自印制和使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特有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须知由于知识产权领域内存在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知名商品”的范围是不能由地方立法来任意扩大或缩小的。另外,地方立法所规定的“著名商标”无一例外地要求其商标所有人是“本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这种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接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是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
显然,这样一种在法律上地位尴尬的“著名商标”及其“特殊保护”,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