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域名式商标侵权相比,搜索引擎商标侵权具有更高的技术性与复杂性和更强的隐蔽性,故对搜索引擎商标侵权加以研究,对于提高司法实践界的应对能力、充分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另一方面来说,加强对网上商标侵权的先行性研究,符合网络时代发展和审判活动规律的要求,可以使同类审判活动得以升华和延伸。在入世后,我国应对的知识产权网络纠纷越来越多,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不够成熟及无现成先例的情况下,熟悉、借鉴国外有益的实践,为我国的相关司法审判和理论思维服务,则是可行之径。
从国际上的有关实践来看,搜索引擎商标侵权是指将他人商标尤其是知名商标用作元标记,以引起消费者(网民)混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在因特网上,有很多网络查询站点向广大用户提供有偿或无偿的网络查询服务,这些站点被称为搜索引擎,如sohu、yahoo、exite等。由搜索引擎引起的商标侵权多表现为网主将他人的商标埋置在自己的网页源代码中,虽然用户不能在该网页中直接看到他们的商标,但当用户使用网上搜索引擎查找该他人商标时,该网页就会位居搜索的网页前面,因此具有非常高的隐蔽性,也被称为隐形商标侵权。
搜索引擎多提供两种风格的网上查找方式:列表式目录链接和关键词查询。按照前种方式查询通常费时费力,或者阅读全部网页,或者扫描一定数目的网页文本内容;相比之下,依后种方式查询,只要用户键入某个想要查找的关键词后,搜索引擎就会按照网页源代码元标记中的关键词罗列查询结果,速度极快,且又方便。这就使得越来越多的网页设计者将其设进自己的网页中。而元标记(metatag)本身是超文本标记语言的一种软件参数,原本就是用来描述网站及其有关内容的。但网上关键词查询的功能使得其应用越来越广泛,就难免招致商标侵权之虞了。
从理论上来说,一个网主的网页广告收入、网上销售收入是与访问其网页的用户数成正式的。网主为了提高广告、销售收入,扩大自己的影响,便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的优势来创造机会,网上搜索引擎顺理成章地成为首选因素之一。为了吸引用户,网主便尽可能地设置响亮而又知名的关键词来招徕用户,因此,知名商标常常成为侵权的首选目标。当用户一查询这些关键词时就被搜索引擎指引到了该网页,尽管该网页的内容甚至与这些关键词无关。从权利人方面来说,商标尤其是知名商标的权利人喜欢将自己的商标设置为关键词,当用户通过搜索引擎查找其商标时,能及时便捷地找到。这就使得关键词与商标间产生了某种关联,具有某种识别、联系功能。从非权利人方面来说,使用他人商标尤其是知名商标用作元标记,目的正是引起公众混淆,凭借知名商标的高度影响及元标记在实践中产生的识别、联系功能来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显然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在一个美国案例中,隐形商标侵权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被告为了利用原告“花花公子”企业的声誉,不仅在其域名和网页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playboy”、“playmate”,且在其网页源代码关键词中多次重复playboy,因此虽然原告也在其网页关键词中设置了商标playboy,但是当用户以playboy为关键词通过搜索引擎查询原告时,被告的网页总是列在原告网页之前。为此,原告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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