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9日,胡某驾驶拖拉机与陈某驾驶摩托车相向而行,至一叉路口,拖拉机突然左转弯,导致对面驾驶摩托车的陈某措手不及撞在拖拉机上,造成陈某七级伤残,住院46天,医疗费10737.3元。经交警勘查认定:此次交通事故,驾驶拖拉机的胡某负主要责任,驾驶摩托车的陈某负次要责任。因双方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未能达成和解协议,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损失53945元。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并确认了双方自愿达到附条件附期限的调解协议:一、由胡某在十日之内一次性赔偿陈某各种损失1.1万元,其他部分,陈某自愿放弃;二、如胡某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清1.1万元,则按2.5万元计算赔偿损失;三、案件受理费由胡某负担2/3,陈某负担1/3。此案调解完毕后,胡某在10日内自动履行了1.1万元的赔偿义务。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附条件、期限的调解协议,也是民事诉讼调解中经常遇见的问题。长期以来,由于受法律裁判文书结果必须“明确、肯定、简练、具体”的要求影响,不少审判人员认为附条件、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诉讼调解中,因其结果不够明确肯定、处于待定状态、执行时难以操作等,且在民事诉讼调解中,没有明确规定附条件、期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致使各地法院法官作法不一。倘若当事人在民事调解过程中提出附条件、附期限的协议时,主持调解的法官通常有三种作法:一是确认附条件附期限协议的法律效力,按双方的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二是部分协议予以确认,通过做工作,动员一方当事人放弃所附条件附期限的部分;三是对于当事人不愿放弃所附条件期限的,认为没有法律依据而放弃调解,依法作出判决。故笔者认为,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诉讼调解中适用的问题,值得探讨,以最大限度发挥民事诉讼调解功效,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
二、附条件附期限民事行为的法律依据
(一)附条件、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或消灭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都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某种限制,使民事法律行为能够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有计划地进行。设立附条件、附期限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以所附条件、期限来确定或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作用。这样可以适应社会生活复杂多样的要求,满足当事人的各种不同需要。条件是否成就,期限的到来,只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起着确定和限制作用。是否附加条件、期限,由当事人任意决定或协商确定。
(二)设立附条件、附期限民事行为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规定:“附限期的民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限期。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由此可见,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有权设立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发生法律效的依据。
(三)附条件、附期限适用于民事诉讼调解的理由。近年来,民事调解工作以其简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效果好等优势,赢得了社会的公认,引起了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为此,法院系统总结了不少经验,并作了大量的探索。但是,对附条件附期限的协议能否予以确认,没有明确的规定。民事调解书和调解结果形成了一种格式化、固定化的模式,阻碍了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笔者认为这并不是法律的缺陷,而是少数法官对法律认识理解的偏差。1、民事诉讼调解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当事人有权变更诉讼请求、自愿放弃和处分自己的合法利益,同样有权设立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2、自愿是调解的首要条件,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往往表示的是附条件、附期限的“自愿”,那些附条件、附期限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民事调解书是对调解案件协议内容的真实记录,是由法院批准并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是执行的根据,是息讼解纷的结果。而我们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就不能断章取义,擅自改变当事人的意愿。3、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条件成就(或不成就)和期限己至,最终只有一个肯定的结果,而不是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后的另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影响法院裁判文书的确定性。故附条件、期限的调解协议具有足够的法律依据,那些擅自改变当事人附条件、期限的调解协议,或强制当事人做出无条件、期限的调解协议反而没有法律依据。故人民法院在主持民事调解过程中,不应当干涉当事人附条件、附期限的调解协议,对合法自愿的附条件、附期限的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
三、附条件附期限协议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意义
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制作的确认调解成立、记载着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依法确认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附条件、期限的协议,对民事诉讼调解具有重大意义。
1、有利于提高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率。审判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法官作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有调解的意向,在调解的关键时刻,一方当事人作出让步后,就会提出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调解协议,一旦附条件、期限的协议不被采纳和确认,就放弃调解而等待法院裁决。如调解离婚案件,一 方会提出要求对方改变生活不良习惯、不打骂动粗、要善待老人等为条件,调解合同纠纷和其他侵权赔偿案件,当事人会提出履行期限的要求等情形,如对方不同意或法院不确认所附条件、期限,调解就很难成功,这是法院调解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对那些符合法律的附条件、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在调解中予以肯定和确认。这样,法院的调解结案率至少会提高一倍。
2、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调解是由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自愿是前提基础,互谅互让是关键。说白了就是一方当事人以牲牺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代价,谅解对方的过错,让利于对方。其“谅让”的目的就是使矛盾纠纷及时解决或促使对方尽快履行义务,双方各得其所。如果这个目的没有达到,对于“谅让”一方当事人,可谓是得不偿失。因此,附条件、附期限的协议,以限制对方当事人在接受“谅让”的同时,尽快履行义务,否则就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是对让利方的保护,对诚信者的保护,对失信者的惩罚。如本案的调解协议胡某在10天内不履行1.1万元,则应赔偿2.5万元,既体现了陈某有条件、有期限的“让”,又限制了对无限期拖延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对自己的利益具有双保险的作用。
3、能够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书的义务。在实践中,附条件、期限民事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往往会选择一种对己有利的履行方式。如本案胡某在10日内自觉履行了1.1万元,而不会等待10日后法院来执行2.5万元,这是个浅显的道理。故附条件、期限的调解协议,有利于化解纠纷,减少了执行环节,缓解了执行难。
四、附条件、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诉讼调解中的应用
在民事诉讼调解中,主持调解的法官在坚持合法、自愿、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原则前提下,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依法审查确认附条件、期限协议。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所附条件、期限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须是将来发行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和已过的时间,则不能作为调解协议。附条件、期限的内容;2、须是可能的事实。能够肯定将来必定发生或根本不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调解协议所附的条件。对于所附期限必须是确定一定会到来的日期;3、须是表意人设定,而非法律规定的事实;4、须是合法的事实,不能以违反法律或道德的事实作为调解协议的附条件,否则视为未附条件。
(二)所附条件、期限的调解协议必须确定一个法律后果。民事诉讼调解过程中,附条件、期限的协议,往往同时使用,相辅相存。有的以履行期限为条件,如债务案件中分期履行的延缓条件,以限定履行日期为解除条件;有的债务人把在期限内追讨第三人债权为积极条件或消极条件等。因此,调解协议往往在一定期限内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也是我们常认为附条件、期限不适用于法院调解,或在法院调解中不予以确认的主要原因。其实,我们通过认真分析有关法律中规定的附条件、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概念、法律责任、法律效力等,不难看出,虽然看似处于不确定状态,但条件的成就,期限的到来,最终仍然只有一个法律后果,非此即彼。如本案中,胡某要么在10日内赔偿陈某1.1万元,要么在10日之后,赔偿陈某2.5万元。最关键的还是个期限问题,无论是附什么样条件,必须有个准确的期限,以便于当事人自动履行或者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附条件、期限的调解协议的执行。可以肯定地说,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的较少,而附条件、期限的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会更少。但是,在实践中由于这样和那样的原因,导致协议难以履行或履行中引起争议情况也是有的。这时我们执行法官应注意这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部分履行的现象,应视为期限内未全额履行,后一个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二是当事人私下达成延期履行协议,应以书面协议和对方当事人认可,才能认定;三是一方恶意造成条件、期限内不能履行的,只要证据充分,可按附条件、期限的调解协议中,最有利于另一方的条件、期限执行;四是由于不可抗力和特殊原因导致难以履行的,可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执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