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林某合伙经营布匹期间,销售给某服装厂价值5万元的布,该服装厂收到布后迟迟没有付款。后来,王、林二人决定不再合伙经营。原合伙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归王某所有,王某答应给付林某3万元。于是,王某给林某出具一张欠条,上写:“今欠林某人民币3万元整。归还期:到收回服装厂欠款后归还。”后王某多次向服装厂索要欠款,但是一直未能收回服装厂的欠款。其间,林某曾多次向王某索要欠款,王某以未收回服装厂的欠款为由拒不偿还,林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所欠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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