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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还是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思维导图

渡过人世间
20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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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还是履行期限约定不明
履行
期限
约定
不明
还是
行为
条件
民事
法律
被告
民法
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2008年4月25日15时20分许,被告刘某驾驶严重超载的农用运输车在新蔡县境内行驶时,与上公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的苏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苏某当场死亡。新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苏某与刘某违法行为基本相当,对此事故应付同等责任。被告刘某与张某等四原告于2008年5月1日在新蔡县交通警察大队自行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刘某一次性赔偿张某等因苏某死亡的补偿费、丧葬费、车辆修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10万元,先期预付3万元,剩余7万元待保险理赔后付清(刘某驾驶的车辆投有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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