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5日,甲公司(原告)与乙公司(被告)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甲供给乙退热冰10吨,总价154000元,货到付款。甲将签订10吨退热冰送到乙处后,乙付款100000元,余款54000元未付。同年11月30日,乙公司与甲的业务员就余款之事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乙公司从内蒙要回货款后十日内付给甲公司”;但乙公司一直拖而没有付款给甲公司。2006年8月,甲公司诉之法院,恳请法院予以审理,判令乙公司偿还所欠的54000元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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