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uvatier,Mttamorphones,Social duDroit Prive dandjourdui,III,第355页,转引自(日)星野英一,《司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为中心》,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第176页。
2 梁慧星:《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3.04.30。
3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晔等译,法律出版社,第173页。
4 尹田:《论人格权本质-兼评我国民法典草案中人格权的规定》, 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5 参见:王全弟、龚佳,《论对法人的非财产损害赔偿》,载《法学》,2002年第3期。
6 参见:尹田,《论人格权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里人格的规定》,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7 参见:王利民,《我国民法典人格权制度的构建》,载,《法学家》,2003年第4期,第19页。
8 杨立新,《民法草案人格法编论述》,载《法学家》,2003.第4期,第19页。
9 参见《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载梁慧星著,《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法律出版社 第33页,梁慧星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人民法院报2003.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