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海婴先生申请商标的行为至少向人们展示了一种可能性:人格权中的财产权益可以类型化并得转化为一项私权,这种权利不仅可以继承,还可以通过积极主动的使用来获得利益。但是这项主张却面临着现行法律的诘难和价值判断的挑战,不仅难以类型化为法定权利,而且也无法得到现行法律的支持。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鲁迅”已经内化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对“鲁迅”的使用也只能限于公益目的,不能用其来牟取私利。而对鲁迅亲属的保护,可以通过保护人格权的方法实现,可以借鉴台湾法和德国法的做法,鲁迅亲属得享有禁止他人擅自使用“鲁迅”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死者亲属由此就享有了支配死者姓名的权利,去世名人的亲属只是享有被动的禁止他人不当使用死者姓名的权利,不能借此使其商品化,并从中获利。
注释:
〔1〕 “鲁迅后人质疑鲁迅美术学院凭何抢注”鲁迅“商标”见 2001年4月4日 北京晨报。
〔2〕 “伟人形象不能受损害 周海婴注册”鲁迅酒“被驳回”见2001年8月11日 江南时报。
〔3〕“鲁迅”可以做商标吗 “鲁迅酒”商标注册引争议 摘自 2001年8月20日新华网 社会新闻。
〔4〕比如鲁迅之孙周令飞就大声疾呼:“我们使用先人的遗产有什么不对,把我们的祖父、父亲还给我们。” 见“鲁迅”可以做商标吗 “鲁迅酒”商标注册引争议 摘自 2001年8月20日新华网 社会新闻。
〔5〕王利明、杨立新、姚辉 著《人格权法》第6页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6〕见《民法通则》第98条-104条,第120条。
〔7〕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8〕比较典型的是一般人格权和隐私权,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司法实践中多对一般人格权和隐私权的案件类推适用保护名誉权的方法,随着诉讼的增多和认识的深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其予以确认。
〔9〕冯象“鲁迅肖像权问题”见《读书》2001年第3期第133页。
〔10〕比较著名者如“李宁”牌运动装,毫无疑问,以体操王子的姓名作为商品的品牌为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空间,提升了品牌知名度,当然牟取了巨额的利润。
〔11〕冯象“鲁迅肖像权问题”见《读书》2001年第3期第130页。
〔12)“鲁迅名字也含金 家人注册”鲁迅“商标” 2001年4月2日长江日报。
〔13〕“鲁迅冠名权卖了50万 有关人士对授权行为持异议” 2001年6月23日文汇报。
〔14〕 从小学到大学,鲁迅的文章是在教科书中出现次数最多的作家,而鲁迅“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的硬骨头精神更成为催人奋进抗争的精神动力。从这个角度看,鲁迅已经超脱了一般的名人。
〔15〕 冯象“鲁迅肖像权问题”见《读书》2001年第3期第130页。
〔16〕“鲁迅”商标注册引起争议 见2001年04月21日 解放日报。
〔17〕“鲁迅美术学院召开说明会:并未侵犯鲁迅姓名权” 2001年4月29日20:45新华社,转引自新浪网。
〔18〕“鲁迅家人申请注册鲁迅商标 ”鲁字号“都得”摘牌“? 见 2001年4月1日浙江青年报。
〔19〕”伟人形象不能受损害 周海婴注册“鲁迅酒”被驳回“见2001年8月11日 江南时报。
〔20〕 谢铭洋 《论人格权之经济利益》见谢铭洋著《智慧财产权基本问题研究》第48页 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版。
〔21〕 谢铭洋 《论人格权之经济利益》见谢铭洋著《智慧财产权基本问题研究》第48-49页 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