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本案中赛龙网公司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责任,应从以下两方面予以分析:(1)德楹、高原的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即是否有损害事实;(2)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具有何种的义务,赛龙网公司是否已履行义务,其行为有无过错。
其次,本依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以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为义务,其无法律依据不得随意拒绝发布信息或删除信息。但是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既是系统服务提供者又是系统管理人,其对管理行为中的过错亦应承担责任。
赛龙网公司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同时,履行了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三篇文章及相关文字涉及的侵权内容,如“德蝇”、“高螈”等文字除特定范围内的知情者外,社会公众难以判断在文章及相关文字中使用的上述文字是在贬损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格,赛龙网公司亦不知该文字涉及贬损他人人格内容。在无法确定信息内容是否属于侮辱、诽谤他人及被侵权人未向其证明在其网站电子公告服务栏上所发布的文字属侵权文字的情况下,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难以对在其网站上发布的文章及相关文字进行删除。
德楹、高原在主张文章内容可能涉及侵权的情况下,赛龙网公司删除了相关文章及文字,德楹、高原提出第三篇文章在本案起诉后才被删除,但考虑到文章是否侵权的事实当时未被确认,且德楹、高原并未在发现第三篇文章侵权后立即告知赛龙网公司,故赛龙网公司行为并无过错。
法院认为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依法还有为网络用户保密的义务,故赛龙网公司拒绝向个人提供相关资料的行为合法。赛龙网公司依法有义务将相关资料保留60日,以待相关部门依法查询,而德楹、高原未在60日的法定期限内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致使时间间隔较长而无法查询相关资料,同时赛龙网公司在不能确定网络用户所发布信息内容具有违法性的情况下不负有保存有关记录的义务,故赛龙网公司不应对网络用户相关资料的灭失承担责任,本院对德楹、高原要求赛龙网公司提供发表侵权文章作者的个人资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故本院认为赛龙网公司行为合法,亦无过错,其不承担因网络用户发表文章和评论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依法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