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究竟是什么才算“严重失实”?笔者认为,认定是否属于严重失实,应当根据报道是否符合新闻真实原则来判断,而并非要求其符合法律真实甚至客观真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程屹法官认为,“新闻真实要求报道清楚地载明信息的来源、忠实地反映信息的原貌,简单说就是信息来源可靠、有据可查,符合新闻从业人员的内心确信。”作为没有公权力进行保障的记者,其作出的新闻报道难免会与客观事实有差别,但只要是符合新闻真实的报道,即使某些细节与客观真相不符,也不应被认为是构成侵侵犯名誉权。法律不可能要求报道事无巨细的与客观真实完全一致,如果作如此苛刻的要求,一切都要等事情真正水落石出之后才能公诸于众,或许我们再也无法看到“新闻”了。正因如此,有关法规规定了“严重失实”导致他人名誉受损的才构成名誉侵权。
从司法实践上看,认定是否属于新闻真实,首先要看报道的信息来源是否真实。其次,要看报道的基本内容是否与客观事实基本一致,即报道的主要内容是真实的,即使细枝末节有失实也无伤大雅,再次,是否符合新闻报道的阶段性特点,用新闻术语来描述,就是后续报道。例如,如果仅仅是对报料人的话原版照搬,没有作跟踪报道,没有给当事方一个平等的平台发表言论,没有公正的将各方的观点亮出来,那么,这个新闻报道就有失实的风险。
总之,认定是否构成报道严重失实导致新闻侵犯名誉权,无非就是要确定两种情况:一、基本内容是否严重失实,二、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成立的四大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