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作为我国法院审理的第一桩网上商业诽谤案,诚然有多方面需要加以总结。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应当得出的第一个结论就是:网络虽然是“虚拟”的,却也是实在的。它作为人类活动的一个空间,人们在其上的言行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包括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而更重要的是法律规则,因为法律规则不仅具有确定性而且还有强制力作为后盾。
由于其“虚拟”性,人们一般不会在网络上遭遇生命、身体或健康方面的损害,也不会遭遇财产所有权的损害(但是病毒损害硬盘的情形则是例外);但由于其“实在”性(无疑它是人创造的但是又一个独立于人脑之外的一个定在),却完全可能遭遇人格尊严方面的损害和财产利益的损失。将因特网当作放牛场为所欲为是绝对行不通的。严格说来,在我们实在空间的行为规范大多适用于网络空间。尽管法律规范包括调整实在空间里人们行为的法律规范和调整虚拟空间人们行为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备,但是已有的规范必须得到严格遵循,缺少的规范必须尽快建立。
我们常常见到马路上有人发生争执,围观者将道路挤得水泄不通,更有甚者在一旁吹喝起哄,唯恐天下不乱。本案的场景虽然发生在“虚拟”空间,但是国人好围观起哄的天性并没有因为进入信息时代而有所改变,以致在声讨恒升的留言簿里充斥了“大量侮辱恒升的文字”(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这是一个悲哀!互联网本来是为人类提供信息、通讯和交流方便的,如果还将其作为街头巷尾围观起哄的场所,那就太可悲了。仅仅凭王洪在BBS上的一篇《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的过程》怎么就能判断恒升真的侵权,进而对其大加口诛笔伐呢?尽管这些围观者和起哄者没有成为本案的被告,但是就不应当检讨一下自己在互联网上的德行吗?
“文明是法的重要价值”,“法是文明的重要而独特的部分”。在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信息时代降临的同时,我们也在孜孜不倦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互联网给我们带来的不仅是物质文明,也包括精神文明,网络的健康发展需要法制。而在网络空间建立起相应的法治文明,不仅是立法者和司法部门的任务,每一个网络使用者摈弃昔日的陋习,在网络上做一个有道德、守法律的现代文明人更是信息时代“网络文明”建设所不可或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