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手术麻醉意外,导致病患李某某出现“植物人”状态。日前,新疆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该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某团场医院赔偿受害人李某某及其父母、女儿各项损失30万元,并承担了本案的诉讼费、司法鉴定费15344元。 这起长达九个多月,经过两次鉴定的医患纠纷,终于以调解结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008年6月28日9时许,某团场女职工李某因腹部剧烈疼痛数小时被其丈夫送到某团场职工医院救治。该院对李某进行检查后初步诊断为急性上消化道溃疡穿孔,决定行剖腹探查。在麻醉过程中,李某突然出现呼吸、心跳停止。经该院医护人员奋力抢救,李某心肺复苏成功,脑复苏未成功,出现植物人状态。2008年8月11日,李某及其父母、女儿以某团医院在对李某的诊疗过程中,侵犯了李某的知情权,医疗方案的选择决定权;在实施手术的过程中,存在麻醉药物选择错误,麻醉操作失误;事故发生后,抢救不及时,措施不得力等为由向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团医院及其上级单位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696392.6元。
收到诉状后,被告某团医院认为自己在对李某的治疗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过失,并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008年12月12日,石河子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该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李某的亲属对医学会的鉴定不服,以某团医院在对李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2009年3月6日,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认为:某团医院在对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的医疗行为是目前后果的主要原因,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被鉴定人李某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等级为a级,且脑损害严重,预后极差、脑复苏可能性极低,死亡率高。被告某团医院对司法鉴定意见提出部分异议,认为自己在对李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失,但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针对医患双方分歧意见大,李某损害后果严重的案件情况,该院在审理本案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充分兼顾医患双方的利益,制定了以调解解决纠纷的方针,与医患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取得双方的理解和支持,最终这起长达九个多月,经过两次鉴定的医患纠纷,终于以调解结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