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进行孕期检查的目的就是要确定胎儿是否存在发育异常的先天缺陷,以便尽早终止妊娠。如果医生发现胎儿存在“先天性脊柱裂”缺陷并告知此情况,郭某没有理由不听医生的建议,重新选择生育一个健康的婴儿。医院的过错致郭某无法实现选择性妊娠,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要求房山某医院赔偿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47万余元。
郭某之子出生时存在的神经管缺陷被认为是先天性脊柱裂,并不是医院的B超产前检查行为造成的。
郭某在医院进行的超声检查属常规产前超声检查,检查设备存在技术方面的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伪像和误区。根据《北京市产前诊断与产前筛查工作规范》中对产前超声筛查标准的规定,先天性脊柱裂的检出率为80%,漏诊率为20%,况且本院不是产前筛查机构,进行的超声检查仅属于常规的超声检查,存在漏洞不可避免。
房山某医院作为二级医院,缺乏对患儿之病的治疗及护理经验,当时患儿显性脊柱裂有包块,随时有破裂的可能,造成有生命危险,医院建议其到市级医院就诊。次日,家属抱患儿到儿童医院就诊。患儿返回医院后,医院对其膨出部分进行了局部护理,并建议其去市级医院就诊,家属不同意,坚持在产科观察。综上,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费应由郭某等人自行负担。
本案承办法官吕春华、赵寒青对记者说,案件争议焦点有三:医院的产前检查过失与患儿先天性脊柱裂、脊膜膨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院产前检查过失可能带来的影响;患儿所患疾病的后续性相关费用问题及判后工作。
针对第二点,医院作为医疗保健机构,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为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工作中存在未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造成唐氏综合征漏查,错过了诊断开放性神经管畸形生化筛查的时机。并且每次B超检查的项目和报告的内容均过于简单。由于该医院的工作过失,致使郭某没有实现其了解胎儿是否正常发育的目的。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但该医院的医疗过失使郭某夫妇丧失了选择是否让患有先天性脊柱裂的胎儿出生的机会,其与我国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所制定的法律、法规的宗旨相悖。该医院的医疗过失不仅给家庭造成了痛苦,也给社会带来了负担,此并非法院的赔偿判决所能弥补。医院的医疗过失将使医院蒙受经济损失,声誉上受到损害。医院及相关医疗单位在产前诊断工作中应当汲取教训,严格执行相应的操作规范,准确填写各项记录,同时加强岗位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避免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针对第三点,由于目前患儿年龄较小,不足2岁,现运动肢体运动尚不稳定,鉴定机构认为尚不符合残疾评定的时机,待肢体运动趋于稳定后再进行残疾评定。从双方当事人利益考虑,患儿后续性相关费用不予认定,今后发生纠纷,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事实清楚,法庭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追求审判结果的合情、合理、合法,而且借助审判工作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宣传、帮助,践行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一体化机制,建立案件的审理联动体系,并实现审判工作的延伸职能。在与医院协调之后,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后,及时予以执行。该医患纠纷的顺利解决,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医疗主管部门对孕检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给予了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