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医方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重要的构成要件之一即是违反义务的行为,如果没有违反义务的行为,民事责任当然不成立。例如:患者杨**因持续高烧住入某军医大学附属医院,经检查后,医院初步排除伤寒、白血病等疾病,怀疑患者是AIDS.经医院及该军医大学生化实验室对患者进行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结合其临床表现及用多种抗生素治疗无效的情况,该院认为不能排除AIDS,便通知患者所在单位领导与其妻子,并将血液样本同送数个检验单位检测。因各单位结果各异,患者拒绝治并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医院辩称其行为是按照卫生部《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所为,未违反法定和约定义务而是履行法定义务。同时,也不构成“传播”。结果,二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可以理解为:患者确实不存在人身损害后果;或医方虽然存在过错,但该过错并没有导致患者产生现有的人身损害后果。当然,这需要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证明,或通过人民法院来判定。
⑹利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免责条款进行抗辩
如果医方能证明患者的人生损害后果是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六种情形造成的,则医方的医疗行为不够成医疗事故,当然不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