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能够较为明确地划分事故与非事故之界限、符合客观实际与医学原理的、具有相对普遍性的细则或标准,尽量增加其中的客观性指标和量化指标,关应用之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2)采取专家鉴定前事先阅卷的办法,加强对事实的了解,增大事实在鉴定工作中的比重,以减少主观感情因素对鉴定工作的影响,做到论证时心中有数,目的明确。
(3)采取会场现场调查情况、收集信息的取证方法,保证能够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及理由,做到详而不漏,兼听则明。
(4)采用鉴定会上即席讨论的办法交流意见,充分论证,杜绝“后门”或其它不正之风的干扰,不给任何一方有搞不正之风的可乘之机。
(5)采用每位鉴定成员独自填写鉴定评语和定性结论的做法,保证每位专家都能够不受外界影响,充分地发表自己的见解,严肃认真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保证了结论的正确性和可靠程度,并可缩小“临界带”。
(6)保证足够的专家数量,避免一言堂或以少数人的意见以偏盖全的情况,尽量做到定性结论公正无私,减少结论中主观意见的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