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按其发生的原因,又可区分为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或者是以医疗责任事故为主的医疗事故及以医疗技术事故为主的医疗事故,因为有些事故中很难确定是技术原因还是责任原因,有时两者兼有,但有主次之分。
在实践中,患者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即明明是医务人员的过错,并且对病人造成了损害,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却不能定为事故。为此,病人常常大惑不解。
根据目前的法学理论解释,医疗过错分为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两种,即不良后果达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度的为医疗事故;不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度的为医疗差错。医疗差错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虽有医疗过错,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称为"一般差错";一是因医疗过错造成病人损伤、痛苦、病程延长以及费用增加等,但未达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度的,称为"严重差错"。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所理工作中,由于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不按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办事,发生了一般性错误,影响了诊疗工作的正常进行,但是对病人未导致不良后果,或经及时纠正未酿成事故。医疗差错的后果虽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轻于医疗事故,但也必须引起重视。
因此,在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中,通过鉴定应将医疗纠纷、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严加区分。根据有关资料统计分析,真正构成医疗事故的,且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为数并不多,不到纠纷总数的1%;只有因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的医务人员,致使病员伤残或造成死亡,情节特别严重、恶劣、构成犯罪的,才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然而,这两类事故是难以严格区分的,即责任事故中往往有技术过错因素;技术事故中往往有主观过错因素。在临床上,一般将"由于病情或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以及"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的情况,称为"医疗意外"。在"医疗意外"中,医院和医生不存在过错,因此也就不承担责任。而在医疗事故中,因为不良后果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错所造成的,因而院方应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