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筹资方式的多样性。救助资金除依靠政府财政出资外,还可以通过多种社会捐助方式筹集。
(2)救助性质的公益性。主要是由政府资助、社会捐助(包括慈善事业和募捐活动)和道德力量支持的社会公益制度。
(3)救助对象的广泛性。在界定一定条件后,符合条件的弱势人群都属救助对象。
(4)救助水平的最低性。以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为目的,提供最低水平的医疗保障。
(5)救助制度的独立性。救助对象是各种形式和水平的医疗保险难以覆盖的弱势人群,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最低层次的医疗保障,是使弱势人群恢复家境、逐步摆脱贫困或彻底根除贫困的有效措施。主要有代交保险费和补偿大额费用两种方式。前者主要针对低收入人群;后者是对某些发生大额医疗费的病人给予一定补助。
救助对象主要包括:(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尤其是其中的残疾人;(2) 转型时期的下岗失业人员等特殊群体,尤其是生活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贫困者和无固定收入、无生活依靠、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岗失业人员;(3)没有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且已关、停、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4)城镇鳏寡孤独的老年人群;(5)其他需要社会医疗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体,如遭受意外伤害且无钱救治的伤残者及民政优抚对象等。救助资金来源方式有:(1)中央财政转移支付;(2)省级财政资助;(3)统筹地区财政拨付;(4)组织参保人员捐赠;(5) 动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助,或由慈善机构组织义诊、义卖、义演等活动,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发行福利彩票等形式。社会医疗救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用以缓解困难群体的医疗突出矛盾,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着重要作用。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发展社会医疗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