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儒亮表示,新法颁布后,在同样的情况下,比如对救治的要求,《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三者中优先使用侵权责任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即只有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才承担赔偿责任。但《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比较二者可以发现,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不是赔偿与不赔偿的依据,“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该赔偿”。
如何界定医疗过错责任一时成为了法律界和医学界争议的焦点之一。《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若存在以下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此外,《责任法》要求医生应该向病人及家属“说明”病情。“根据新法,医务人员的交代义务被扩充、诊疗行为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技术规范”等界定了医疗损害责任构成和免责情形,宋儒亮表示,比如《执业医师法》是向患方“介绍病情”、《条例》是向患方“告知”病情,《责任法》是向患者“说明”情况,“说明”之用词较其他二者,医师需承担的义务又被扩充。
此外,大检查大处方也将得到控制。《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宋儒亮分析,这表明判断检查是否必要的依据是“诊疗规范”,医生必须按诊疗规范行医,不能开大检查大处方。
《责任法》第五十九条中规定的“患者如果因为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损害,除了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原来产品质量法中只规定了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索赔,没有医疗机构,现在新法增加了这一项,把医疗机构放到了与生产者、销售者一样的地位,由患者来选择向谁索赔。当然医院要是觉得冤,随后也可以向生产者索赔。
医生:我参加会诊时发现病人在录像,是否能允许他录像?
宋儒亮(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如果是病人本人或病人家属在现场录像并不违法,因为诊疗是公开的。到了法庭上,法官也可以采信这样的证据。如果医生认为录像干扰了正常的工作,可以要求患者尊重医生工作,停止录像。但是在一些案例中,现场录像就很重要。比如有一个案例是医生抢救病人,氧气瓶拿来一看没有氧气,这个时候若病人家属拍下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据。
医生:门诊或者住院病人走失或者请假出去发生了意外,责任如何界定?以前有一个男孩因为精神有问题住院,他请假出去后回家自杀,家长后来就把医院告上法庭。
宋儒亮:以住院病人为例,病人虽然请假,但住院合同仍然存在,医院对他有护理、监管责任。一般医院会要求病人写请假条并且注明若发生意外与医院无关。其实按照《合同法》,这个做法不对,因为这加重了病人的责任,减轻了医院责任,这个合同无效。所以对于医院来说不能因为病人请假就想免责。如果病人有请假请求,一般要先服从住院大前提。若病情不严重,可让他出院,这样住院合同就取消了。对于病人来说,不要以为医院要担责就可以放任,因为主要还是自己受害,医院只是负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