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士起诉称,2004年7月5日,她的父亲因直肠癌入住被告医院。同月8日,孙父接受部分直肠切除及造瘘术,但术后却出现吻合口瘘,有淡黄色液体大量流出。其间,孙女士多次要求院方对流出物进行化验,均遭拒绝。 4天后,医院又对孙父施行横结肠查瘘术,但近6个小时的手术最终却被记载为2小时,而且,第一次手术后,院方还擅自修改了手术同意书的内容,显然是想掩盖真相。
同年8月,孙父再次接受清创术、腹壁窦道剔除术,造成小肠瘘。 2005年3月,孙父接受第四次手术,但其后病情越发恶化,最终于2006年10月18日死亡。医院随后作出死亡诊断:直肠癌术后复发,肺转移癌,肝转移癌,肝肾综合征,肾功能不全。但孙女士认为医院在整个诊治过程中存在诸多过错,要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0万元。
庭审中,孙女士一方指出,2004年8月27日的手术同意书中第3项“腹壁窦道剔除术”和第6项“大肠及小肠漏NA损失”这两段文字墨迹明显比其他内容重,显然是被告医院为逃避责任而填补和修改的。但被告医院则辩称,可能是手术前一天医生写好后,第二天根据实际情况一边告知患者一边补充的;也可能是同一天因钢笔没墨水了,重加墨水后书写的。但无论哪种情况,这些内容均是在手术之前完成的。
自2007年起诉至今,孙女士及被告医院多次提出鉴定申请。 2008年4月,大连市医学会对此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该病例属于4级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完全责任。 2009年12月,辽宁省医学会根据孙女士的申请作出重新鉴定,结论为:该病例构成3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2010年11月,相关司法鉴定也有了结论。
那么,医院究竟有没有伪造病历呢?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被告医院的辩解,可以确认上述两段文字与其他文字并非同一时间形成。同时,多项证据证明,腹壁窦道剔除术是后增加的,而不是术前告知患者的。
本月8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孙女士各项损失合计2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