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07年1月16日,患者张某因Ⅱ型糖尿病和肺部感染,住进定州市人民医院内一科接受治疗。此后的几天内,患者两次出现心慌、出汗、头晕、全身乏力症状,患者亲属要求做心电图,医生均说不用。25日早,患者突然出现意识丧失、面色苍白、呕吐等紧急症状,在抢救时护士准备给患者测血糖,但测血糖的仪器没电,未能测出血糖数值。在无明确血糖数值的情况下,值班医生考虑低血糖,并据此注射葡萄糖。上午9时45分,患者死亡。
此后,患者外甥出面与定州市人民医院共同封存了死者的病历。在封存病历的档案袋上,写有联系电话和死者丈夫的名字及封存日期。之后,定州市人民医院在袋子上擅自增加了“封存一个月后自动解封”字样,并在死者亲属未到场的情况下,单方启封了双方封存的病历。
事发后,患者亲属与定州市人民医院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未果,患者亲属将院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住院费、丧葬费等共计27万余元。
定州市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对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提出鉴定申请。保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认为,缺少尸解后资料,依据现有材料对是否存在医疗过失,不能作出决定。
法院认为,患者入院后未做心电图检测,致使诊断不明确。患者被抢救时,在血糖值不明确的情况下,便判断患者系低血糖而注射葡萄糖,系违背医疗常规,存在医疗过失。根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但被告擅自将共同封存的病历予以启封,其行为违背法律规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7746.05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经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自愿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费共计15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