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查,病历当中病程志、产后病程志、手术志愿书、麻醉前谈话记录需家属签字之处,均为先签字后填写,家属对应获告知的病情及可能出现的危险,均不知情。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医院赔偿产妇家属各项损失17万余元。判决之后,死者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请求补判死亡赔偿金15万余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000余元,提高精神抚慰金,并给付相应误工费。同时,医院也提出上诉。
死者家属表示,产妇是大出血休克死亡,而且医院欺骗死者丈夫在空白病历的有关栏目上签字,然后根据其需要填写虚假内容。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死者家属请求补判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但本案属医疗纠纷案件,应当依照医疗纠纷赔偿标准考虑赔偿项目和数额,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法律标准。故死者家属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医院请求依法改判,但其对化验单未缴费即有化验结果,以及为产妇“测量了生命体征、进行了全身体格检查及妇产科检查并制定了诊疗计划”,却对输血进行准备等问题解释不清——医院“无责任举证不能”,故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张家民 郭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