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婴宫内置留40分钟后出生即脑瘫,司法鉴定构成一级伤残
■医院存在重大过错被判赔偿159万余元,双方均上诉,省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河北邯郸一家医院的医护人员给待产的产妇梁某做了侧切手术后,将梁某“搁”在一边达35分钟,导致女婴出生后即患脑病。
昨日,记者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该起医疗纠纷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双方当事人上诉,维持原审关于医院赔偿女婴人民币159余万元的判决。
据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04年10月28日9时35分,梁某因宫内孕入住邯郸一家医院妇产科待产。
10月29日凌晨2时40分,医护人员为梁某做了侧切手术。2时45分,另一产妇商某进入产房,产科医师指示助产士为商某接产(有新闻媒体报道称,“商某是该医院医护人员的熟人”—记者注)。
3时20分,助产士返回为梁某接产。3时25分,梁某产下一女婴。
女婴病历记载:……双肺呼吸音稍粗,肌张力差,生理反射未引出。予清理呼吸道,吸氧,人工呼吸抢救,转儿科。
3时45分,女婴入住医院新生儿科,初诊为:缺氧缺血性脑病。
2005年1月25日,女婴入住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智力运动发育落后。随后,2005年11月1日,北京博爱医院诊断证明为:脑性瘫痪,痉挛型四肢瘫极重度;头小畸形;智力、语言、视觉损伤;癫痫。
自2004年10月28日起,女婴间断性在接生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787天,共发生医疗费22万余元。女婴父母从接生医院借领款项共计62万余元。
此后法院认定,产妇做侧切术后,医院产科医生因帮他人接产忽略梁某,使胎儿在宫内置留长达40分钟,致使女婴宫内窒息,造成缺氧缺血性脑病后遗症,存在重大过错。
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根据患方申请,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由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接生医院在接生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有多大、女婴的伤残程度等进行鉴定。
2007年8月5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医院对产妇的接产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其过失行为与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乃至目前的脑瘫表现存在有因果关系;医疗方的过失参与度相对较大于患方自身因素的参与度。
2008年4月21日,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女婴伤残等级、医疗依赖、护理依赖、残疾人辅助用具费用进行评估。该中心后又作出补充鉴定:被鉴定女婴构成一级残。
邯郸市中级法院认为,依据相关鉴定,确认被告医院在对梁某接产过程中存在着医疗过失行为,其过失行为与女婴缺血缺氧性脑病乃至目前脑瘫表现存在着因果关系,应认定医疗方过错因素是导致患儿脑瘫后果的主要因素。
除不及时接生外,医院在病历记录上不规范,不完善,未按医嘱及时记录,事后填补病历亦有过错。
依照相关法规,法院判决医院支付梁某及女婴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9万余元。
原告、被告均不服上述判决,向省法院提起上诉。省法院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省法院助理审判员、本案合议庭成员马艳辉介绍,本案中,根据医院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判令医院承担了较高的赔偿责任,已尽可能合理转移和分散损害,给予受害人公平、合理和充分的救济。
“更重要的意义在于给全社会警示,有效防止类似事件发生。”马艳辉介绍,近年来,医患冲突不断升级,由于医疗行业具有极大的特殊性和高风险性,医疗中的任何一点差错和疏漏都可能给病人带来不良后果,甚至是致命的危险。所以对每个直接或间接与病人有关的环节,医生都该极端负责,认真对待。而现实中,像本案这样对病人区别对待、漠视病人健康和生命、严重不负责任的现象绝非个别。
“司法救济的目的远远不只是惩罚,更重要的是预防,是为了警醒医生和医院的良知,防止悲剧的再次发生。”马艳辉说,法律对医院苛以高额赔偿责任,恐怕也难以弥补受害人及其家属身心所遭受的巨大创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