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律师分析说,在当前的公共资源方面,医疗机构同患者相比,占有绝对优势的地位。在发生医疗损害以后,一般不能面对既已发生的错误事实,习惯于利用对科学技术的“独占”优势来挑战法律。
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诉讼中先后以医学书籍上允许根据发病率的大小诊断治疗、患儿的症状极不典型、留给医院诊断的十几个小时时间太短、补水量不超标、CT检查危险、心肌炎诊断正确、儿科医师不具有神经内科的知识可以原谅、法官不懂医学、如果换一个懂医的法官审理将会是另一种结果、患儿的死亡由于其“巨大”的脑瘤造成等等“科学”的“复杂”因素为理由,拒不承认医疗过错。当这些“理由”被宋律师等人有理有据地驳倒之后,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仍不承认医疗过错。一审判决后再来二审。不到黄河决不死心。
宋律师说,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是双输的案件:患方输掉的是生命健康;医方应该意识到要输掉经济利益。损害争议解决的时间越长对患方的精神损害越大;医方的经济损失也越大。很多受害患方不理解医院何以有这么大的劲头来拼官司。实际上,这跟当前我国的医疗体制有关系。国有体制的医疗机构院长、医师并不能主宰医院的一切事务。医院及时调解解决医疗纷争的前提是当事医师认为必须赔偿,否则其不愿承担赔偿费用中由医师承担的部分。换句话说,在调解赔偿上,院长当不了医师的家的现象普遍存在。医师一般不太懂法,不经过彻底的诉讼程序,是不愿意接受法律后果的。
鉴于当前的这种现状,宋律师提示广大患方受害人注意及时收集病历等证据,在与医疗机构协商纷争的同时,作好诉讼的准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民终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对毛凯悦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毛凯悦的死亡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判决维持扬州中院的一审判决,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毛红夫妇各项损失合计288317.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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