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理人根据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中“合理的后续康复治疗措施应为医院康复与家庭康复相结合、康复没有临床上的终结期”的鉴定结论,要求被告赔偿今后50年康复费用共计687万元。被告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除精神损害赔偿外,赔偿的范围应该是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经审理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已发生的医疗费2.3万元,并按照鉴定书中提出的“医院与家庭相结合”的方法,即每年在北京博爱医院治疗6个月,在张家口家庭治疗6个月的费用计算,给付原告今后20年的康复治疗费及其他各项费用230万元,此项费用分五次给付原告,每次给付原告46万元,两年给付一次,给付时原告应将上年度的医疗票据交给被告,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一旦发生原告在20年中亡故可能出现的执行回转问题。(王红欣 雷德亮)
原告所患小儿脑瘫是指小儿脑实质损害,伴有智力不足及癫痫、肢体抽搐及视觉、听觉、语言功能障碍等症状。除了手术和药物治疗外,还需要大量的综合康复训练,所需费用较大,一般家庭难以承受。如果仅仅就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判决,原告方就会为频繁的诉讼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无疑会使之雪上加霜。事实也证明,短短五年时间里,原告已经起诉四次,对这样一个不幸的家庭来说,每次诉讼都是一次精神折磨,会严重影响小欣的身心健康。
根据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原告的康复治疗没有临床上的终结期,也就是原告需要终身康复治疗。所以法院酌情支持预付20年的相关费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