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医疗事故误将一名小女孩的甲状腺切除,致使其终生服药;一笔由此产生的1942389.3元的赔偿金,需要70年分18次履行赔付。女孩的父亲认为这种赔付方式"很荒唐"。
1月9日下午,东明县李朋海家中寒气逼人。6岁的女孩月月穿着厚厚的羽绒服深深地埋在沙发里,尽量让自己暖和一些。“自从那场医疗事故之后,孩子的身体就变得很差,免疫力低下,很容易感冒。”35岁的李朋海心疼地看着自己的女儿。
这场悲剧从2006年开始。当年年初,李朋海发现女儿脖子正中有一个小疙瘩,女儿却感觉不到疼。“当时我们一家人担心是肿瘤,便带着孩子到东明县人民医院去诊治。”2006年3月6日,县医院的医生诊断为“甲状舌骨囊肿”。“当时医生说这是一个小手术,切除了就没事。”李朋海听取了医生的建议。
2006年3月7日,医生给月月做了“甲状舌骨囊肿摘除术”。据李朋海讲,手术期间就发生了问题,原本半个多小时的手术,做了将近两个小时。“手术中间,医生还给了我女儿的病理切片,让我到菏泽去做病理检查。”
手术之后,月月出现体温偏低、怕冷和走路不稳的症状。“孩子的体温总是35℃,我感觉可能出问题了。”于是,当年3月16日,他带着女儿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诊治。医院的诊断报告为:视野内未见甲状腺及异位甲状腺显影。
“也就是说,医院做手术摘除的是孩子的甲状腺。”为了照顾女儿,李朋海学习了大量关于甲状腺的知识,即便在简陋的家中也放着几本关于甲状腺的书籍。
回忆起女儿手术中的种种反常,李朋海感觉到东明县人民医院给女儿做错了手术。2006年4月5日,李朋海和东明县人民医院共同委托菏泽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006年4月21日,菏泽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
“当时我感觉这份鉴定很荒唐,孩子的手术是医院给做的,应该是完全责任,怎么成了主要责任。”李朋海显然不满意菏泽市医学会的鉴定,要求再次鉴定。
2006年8月4日,双方共同委托山东省医学会再次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06年9月7日,山东省医学会出具鲁医鉴(2006)6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中认为:医方术前检查不完善;术中不能确定肿块为甲状舌骨囊肿时未做穿刺、快速病理等检查即行手术切除,违反手术操作规范;医方上述医疗过失行为与患儿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这份鉴定书让李朋海看到了希望。“女儿的医疗事故就是医院的责任,省医学会的鉴定书更是板上钉钉的事。”李朋海满怀信心地与东明县人民医院打起官司。
2006年年底,李朋海一纸诉状将东明县人民医院告上了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法院委托菏泽德衡司法鉴定所对月月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结论为二级丙等医疗事故,相当于四级伤残。
诉讼过程中,双方对于月月后续治疗方案、治疗期间检验项目和检验频度展开激烈争论。“为了这个事情,又找了好几个机构进行鉴定和咨询,甚至询问到最高人民法院。”
最终,法院参照了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对月月后期检查和治疗的方案和指导意见。
2008年6月10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其中,东明县人民医院总计赔偿原告1942389.3元。而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令李朋海不能接受,法院判决被告在70年分18次支付这些赔偿金。
“我从来没听说赔偿可以分这么多期支付,而且时间长达70年。”李朋海认为其中存在着不公平,“70年的时间里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判决根本没有考虑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的因素。”根据统计,女性平均寿命为74周岁,按月月手术时已1.5岁计算,余年为72.5岁。法院是根据这个时间来计算月月后续终生治疗费用的。
东明县人民医院和李朋海都不满意判决,均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由于长年打官司,李朋海甚至掌握了很多医疗事故的法律知识,家中也有很多这方面的书。
李朋海原先是个厨师,开了一家饭店,但是自从女儿发生医疗事故之后,照顾女儿和打官司占据了他很多时间。“每天看着女儿吃这么多药,我心里难受呀!”李朋海拉开一个大抽屉,里面全是药品。
现在的月月每天要服用三四种药,甲状腺的缺失需要药物终生替代。“现在孩子又查出心肌炎和骨质疏松,我不知道以后孩子还会为此付出怎样的代价!”李朋海伤心地说道。月月全身乏力,就连吃饭都是妈妈喂给她。“孩子吃得少,一会儿就饿,但是又吃不多。”由于害怕感冒,月月不能出去与小朋友们追逐打闹。
“我想上幼儿园和小朋友们玩。”月月听到门口孩子们的追逐声,不禁羡慕地朝外看了看。
2009年2月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中认可了赔偿金分期支付的方式,但是对月月18岁之前和之后的赔偿数额作出了调整。
李朋海又一次感觉到失望,“为什么就不能一次性支付呢?”1月9日,李朋海在家中拿出一本有关医疗事故索赔的书,其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2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你看人家书里面说一次性结算方式,由医疗机构一次性支付。”李朋海说。
东明县人民医院在法庭答辩时认为,“一次性结算”与“一次性支付”并非同一概念。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原审法院对各项赔偿费用进行了一次性结算,同时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决分期支付,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李朋海又向最高人民法院写了再审申请书。2009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近日,李朋海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2010年1月27日进行开庭审理。
●2008年6月10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东明县人民医院总计赔偿原告1942389.3元。
月月18岁(2022年8月12日)之后(56年)由被告支付赔偿金1242389.3元,分14次支付完毕,每四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赔偿金数额为88742.09元,应支付的数额在第一年的8月27日前付清。
●2009年2月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中认可了赔偿金分期支付的方式,但是对月月18岁之前和之后的赔偿数额作出了调整。月月18岁(2022年8月12日)之前由东明县人民医院支付赔偿金12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70万元,扣除先行给付的治疗费144000元,实际支付55.6元,其余50万元分三期支付。月月18岁之后(56年)由东明县人民医院支付赔偿金742389.3元,分14次支付完毕,每四年支付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