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第三方力量被认为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力量。无论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纠纷,还是百姓与政府、大公司等权势力量发生争斗,引入第三方力量进行公平裁决是常用的办法,而所谓的第三方力量经常是由一些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和机构充任。尽管它们在社会中有自己的利益存在,但在具体纠纷当中,它们可以保持中立。这就是政治力学中所谓的三脚架原理。
在处理医患纠纷时, 谁来担当这一成熟的第三方调解力量?在我国现行的医疗体制中,这个机构的人员是由懂得医疗知识的人构成的,这样的机构就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一定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由于现存的卫生管理部门与我们的医院有着客观存在的利益联系,这样的第三方往往很难获得公众的信任。
在美国和日本等国家,法律规定医院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如此一来,一旦出了纠纷,病人及其家属不会再找医院、找大夫,他们只需要跟法院、跟保险公司打交道即可,医患矛盾自然也就相对较少。健全医疗保险体制,使保险公司客观上成为解决医患纠纷的“中介机构”,这正是国内一些地方尝试依托于医疗保险公司建立医患调解机构的主要原因。
由此看来,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需要与医疗责任保险相配合,由医疗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医疗纠纷赔偿、减少医疗成本,使第三方调解发挥最大的功效。而目前的现状是,国内大多数医院没有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东莞的情况也是如此。根据去年底显示的数字,东莞41家公立医院中,包括曾购买过医疗责任保险的5家公立医院中,现已无一家在保。其中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国还没有强制性医疗保险的立法。
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虽然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却肯定是未来医疗纠纷解决的较为可靠的办法。因此,我们的保险公司不能因为担心医疗纠纷过多、赔偿数额较大,而不肯承保;我们的医院不能因为要增加一笔保险费用,而不愿意投保;我们的政府在制度上应对医疗责任保险给予具体规定。当然,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从第三方调解或医疗责任保险入手只是一个路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才是理顺医患关系的更为积极的姿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