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卫生部不完全统计,每年发生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引发的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事件高达上万起。
江苏省南通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主任侯月芳告诉记者,医疗行为具有较强专业性,一旦形成纠纷,患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纠纷如得不到及时疏导化解,极易出现极端事件。从2007年起在各地陆续推出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成为解决医患纠纷的一个十分有效、方便快捷的崭新模式。
“近年来,南通市医患关系总体和谐,但也呈现医患纠纷总量加大、处置难度加大的趋势。”侯月芳说,仅市区4家较大规模三级医院发生的医患纠纷,已经从2004年的163件上升至2007年的262件,有137名医务人员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医院累计赔付900多万元。
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韩学军告诉记者,在医疗纠纷中,有极少数不法之徒如职业“医闹”乘机浑水摸鱼,给医患双方“火上加油”,冲击正常的社会关系。
“在现有的法律政策框架下,解决医疗纠纷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私了’,即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二是‘官了’,患方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调解解决;三是‘官司了’,即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侯月芳说。
但现实情况是,医患双方在没有第三方调解的情况下,自行协商的成功率很低;行政调解中,相当部分患者认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就像父子关系,不具有中立性,缺乏信任感;而患方又多不愿采用费时、费钱、费精力的诉讼渠道,造成医疗纠纷化解出现瓶颈。
侯月芳认为,在现实中,医患纠纷“大闹多赔”、“小闹少赔”等不良现象的存在,模糊了已有的医疗事故赔付标准,扭曲了社会的正义与公平,对“医闹”等行为客观上起到了激励作用。
从2007年起,中央综治办、卫生部等7个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就是在这一活动中推出的解决医疗纠纷的新模式。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尽管各地名称不一,有的称“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有的称“医患纠纷调处中心”,还有的称“医患关系维权协会”等,但是其秉持着统一的理念,那就是建立一个“独立于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之外,不向医患双方收取任何费用,依托专业力量调处纠纷的第三方机构”。
在江苏,自2007年4月以来,全省共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102个,覆盖93%的县(市、区)。采取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相结合的方法,组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业队伍。每个调解委员会设有2名至6名专职调解员,并成立法学咨询委员会和医学咨询委员会两个专家组织。目前,全省专兼职调解员各有400名和1500名。
今年2月份,天津市成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现有专职人员14人,调解人员12人,其中7人是卫生系统及政法系统退休干部,具有丰富的医学和法学知识。另外,聘请了136名医学专家、10名司法鉴定人、10名律师和9名人民调解员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复杂纠纷“把脉问诊”。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接受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指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是一个新的工作领域,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建立健全接待、登记、受理、调解、回访等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要强化依法调解、规范调解的意识,通过说服、教育、疏导等方法,促使医患双方消除隔阂,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有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就有了一个说理的地方,调解员如同不戴国徽的法官,公平、公正,我们信赖。”许多患者如是说。
去年3月,77岁的曹某患癌症住院,手术后恢复良好。但是,在一次注射后,曹某立即出现神志不清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患方认为,护士注射过快,导致死亡。医院则认为患者存在潜在心脏病突发可能,只愿意承担部分责任。
浙江省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后,对患方积极进行政策宣传,引导其通过正常途径解决纠纷。经过宁波市医疗纠纷理赔中心评估:该药物不能静脉注射,医院给药途径错误,但患者基础疾病中,也不能排除心脏病突发可能。最后,医患双方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医院赔偿95000元。
“医患纠纷调处新机制的建立,成为医患双方化解矛盾的首选,让一度泛滥的‘医闹’失去了牟利市场。”侯月芳说。
截至今年9月底,江苏省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医患纠纷2738件,调解成功并结案2263起,调解成功率达82.65%;
在山东省济宁市,今年前9个月,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医患纠纷占到全部医患纠纷总数的85%以上,调解成功率达到93.3%,全市法院系统受理医疗纠纷诉讼数下降70%以上;
在山西省,自2006年10月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来,共受理案件1042件,调解成功995件,成功率为95.5%……
“实践证明,将解决医患纠纷纳入人民调解轨道,用规劝疏导情绪,用科学归责消除误解,用法律规范定分止争、用免费调解救济诉累,公正性、经济性、合法性都得到了充分体现。这是医院、患方、政府、社会多方满意的根本前提。”济宁市司法局局长石翠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