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山市A区人民医院诉被告刘X民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X福、被告刘X民及其委托代理人马X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刘X民辩称,原告只是在2005年10月份找过一次,而不是多次催要。我要求原告出具欠条的原件,在原件上写着“因有医疗纠纷,所以没有付款。”还有在原告给我手术后,我的病情越来越重,心电图也不正常,他们把支架位置也给我放错了,致使我出院后整天心绞痛,这是我欠医院钱没有给的理由。
一、被告刘X民给付原告唐山市A区人民医院医药费76001.69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90元,实际支出费2790元,合计5580元,由被告刘X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