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重大,我带着助手火速赶往天津法院阅卷,准备应诉,回所后经过严密的律师论证并征得赵某同意,制定了周密的应诉策略,第一步为争取举证时间,组织开庭,我起草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递交法院,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赵某的申请,由河西法院继续审理,不服上诉,二审维持,这个期间大约半年之久,期间利用争取来的宝贵时间我们组织了充分证据,找到了原告起诉的漏洞,选准了突破口,一审继续开庭很顺利,2007年初,我们突然接到法院准予原告撤诉的裁定,稍稍喘了一口气,原告二次起诉,又增加了一个被告(系担保人),这也被我们料到,我的职业判断是,原告已经陷入两难境地,被告的增加给了我们一个非常充分的理由,原告的债务能够通过担保人实现,通过抵押协议我发现原告对担保物—成套机器设备的价值300多万元是认可的,并作为了合同附件。此案没有赵某承担连带责任的“后果要件”,开庭过程中,我对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一一反驳,发表的律师代理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证明力,不充分,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对赵某的诉讼请求。接到判决书已经是2008年5月了,前两天接到赵某从德国打回的电话,说原告没有上诉,判决生效。本案历时达两年之久,律师八上天津,最终为委托人避免八十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