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发展需要,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政府可支配财力。
第七条 公用事业单位、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以及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统称融资平台)依照规定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政府性债务项目计划报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时将下一年度政府性债务偿还计划建议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政府性债务项目计划:应当包括项目名称、立项依据、举借数额、偿还资金来源和期限、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 偿还政府性债务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财政安排资金的公益性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得通过融资平台举借政府性债务。
第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对融资平台报送的政府性债务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并结合财政部门提供的下一年度可安排的,以及未来年度内可预见的政府可支配财力进行统筹,编制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建议,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发展改革部门编制的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建议,对融资平台报送的下一年度政府性债务偿还计划建议进行审核后,编制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草案,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举借政府性债务: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通知相应的融资平台。
区财政部门应当将区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确需变更,且调增幅度超过10%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报送审查和批准。
区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变更的,区财政部门应当自重新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区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编制、批准、变更和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