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细则》的一大亮点是对三种民间融资专业服务机构开出了“负面清单”。
为满足和服务不同借贷人群的需求,《条例》创新设立了三类民间融资专业服务机构,其一是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即在温州市辖区内设立的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并管理的专业机构;第二类是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主要开展供求资金撮合、理财产品推介等融资中介服务;第三类是设立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为民间融资活动提供行业服务等。
如何引导这三类新型机构合法合规经营?《实施细则》对此进行了严格约束。如民间资金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募集时确定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将定向集合资金用于担保或者进行股票、期货等证券投资,不得从事可能使定向集合资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不得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不得泄露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规收取费用等。
温州大学金融研究院副教授缪心毫表示民间融资阳光化、便利化与风险防范并重,通过规范民间融资专业服务机构的行为来防范风险是重要举措。
温州市一P2P平台负责人则认为,《实施细则》认定他们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并予以保护,是为他们“正名”,对开展业务有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