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网络借贷服务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管中至少应有三名具备从事金融、法律、会计行业五年及以上的从业经验;负责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的高管必须具备信贷风险管理工作五年及以上的管理经验。
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必须建立自有资金与出借人资金隔离制度,出借资金由第三方账户管理,公司不得利用任何方式挪用出借人资金。网络借贷服务机构不得在匹配借贷关系之前获取并归集出借资金,不得以期限错配的方式设立资金池。其股东或工作人员不得以期限错配为目的参与债权投资。
《标准》强调,网络借贷服务机构仅限于从事金融信息服务业务,不得直接参与借贷行为。网络借贷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以平台名义向出借人承诺保本保息。
而且,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应采用统一的风险评估指标发布逾期风险信息。逾期风险信息须每季度向联盟报备,并至少每半年通过联盟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后向出借人公开。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必须与至少一家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具备个人、企业征信合法资质的征信机构开展基于数据报送的合作。
行业监督方面,严重违反《标准》的,经联盟成员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联盟可决定取消其成员资格,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