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政府性债务举借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统一编制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未列入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的负债建设项目,不得进行项目招投标和开工建设。
第十条市本级依照规定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项目单位,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政府性债务项目计划报送市发改部门进行审核,市发改部门将审核后的项目报送市财金委办公室进行初选。
第十一条市财金委每年11月份对市财金委办公室初选的建设项目和投资规模情况,结合本市实际,确定下年度建设项目和投资规模;根据总的投资规模,统筹考虑下年度建设项目的自有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土地出让金以及下年度还贷资金情况,确定下年度融资规模。
第十二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市财金委确定的融资规模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债务项目单位具体执行年度债务收支计划。
第十三条政府性债务项目单位举借债务应按要求向市财金委办公室提交还款保证文件。还款保证文件应当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险措施,明确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四条政府性债务举债主体应合理安排当年债务资金来源,年度新增债务应尽量以中长期债务为主,当年举借债务平均成本原则上应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第十五条政府性债务融资渠道主要应为银行信贷、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中央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除法律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举债单位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责任方式(BT、BOT等)或委托代建承诺以地补偿等其他变相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第十六条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举债实行总量控制。每年11月底前,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需结合三项债务风险检测指标(债务率、偿债率和负债率)和财力状况以及下一年度还本付息情况,拟定举借建设项目等内容,确定年度举债规模,并报市财金委批准,具体举债时需分项报市财金委备案。原则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律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