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政府性债务资金是政府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占用、挪用、转移。各融资平台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人负责”,并在市债务办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一般存款账户,专项核算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融资平台应当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和项目进度,在专户资金限额内申请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并向市债务办提交资金支付的书面申请及证明支付行为真实、合法和必要的支持性文件。经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并报有关领导审批后,才能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融资平台筹措资金在银行形成的存款利息收入,抵减融资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
对由于政府融资、调拨资金发生的借款利息和财务费用,融资平台应及时递交相关票据,经市债务办审核并报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安排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建立政府性债务资金收支月报制度。融资平台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收支执行情况表、贷款余额表、当月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表纸质及电子文档,报送市债务办。报表应由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实行政府性债务季度例会制度。每季度首月初,由市债务办召集各融资平台,召开政府性债务分析例会。按照年度融资和偿债计划,分析上季度融资和偿债的执行情况,根据本季度资金需求和融资计划,指导、落实融资与偿债任务。
第十六条融资平台应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审核和工程招投标工作,在项目建设完成,并经市财政局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按照相关规定和会计制度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的财务处理,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融资平台原则上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确因业务需要对外提供担保的,应经市债务办统一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