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政府性融资项目资金要按规定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项目建设经费与工作经费分开核算。
第七条 政府性融资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经投融资领导小组审核后,实行逐级审批、市长“一支笔”最终审定制度。各投融资公司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提供项目建设内容、工程预算、施工合同、工程实施进度等相关资料,经各投融资公司内部、市财政局、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后方可使用。按规定提取的项目工作经费由各投融资公司包干使用,按公司内部财务制度审批。
第八条 建立政府性融资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业主单位每月10日前应向市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市财政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政府性融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项目竣工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绩效评价报告。纳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向审计部门报送工程竣工决算资料。
第九条 使用政府性融资项目资金的工程,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等达到招投标限额的必须依法通过招投标确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实行预算评审制度。政府性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省颁发的计价办法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长批准后,作为合理定价或招投标控制价。
第十一条 实行决算财政评审及审计制度。通过公开招标组建全市统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名录库,政府性融资建设项目工程决算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初审,初审结果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复核,复核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或决算依据。纳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应当在竣工决算评审后15日内,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部门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办理有关竣工验收手续和财务决算的依据。未进行工程决算评审的项目、工程价款支付不得超过合同造价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