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政府性债务偿还,实行“谁使用、谁偿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举债务单位为最终债务人,其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
县政府为偿债监督责任人,对最终债务人偿还政府性债务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六条债务主体应加强政府性债务合同管理,合理筹集资金,及时偿付到期的政府性债务,其中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应当按照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告知县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县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财政评审和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组织偿还全部政府性债务的行政责任。
对最终债务人实行重组、改组、破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贷款地点的项目,应当由乡镇、经济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
第十七条对不能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的最终债务人或担保人,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承诺,扣减应拨付的资金,代其偿还到期的政府性债务,或者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其他方式追偿到期债务。
县财政部门直接借款或者转贷的项目,应当通过财政部门偿还。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还款计划,按期将还款资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还款专用账户,用于偿还到期债务。
第十八条需县财政偿还的政府性债务,要列入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通过公共预算、土地出让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其他政府资金等,多渠道安排专项偿债资金。要通过开展土地整治,废弃地复垦利用,荒坡地开发,以及闲置土地处置等,增加土地储备。要结合美好乡村建设、开发区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用好用活土地储备资源。
第十九条债务主体应当按照政府性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每年偿债准备金数额一般为年初政府性债务余额的5%-8%,有条件的最终债务人可以适当提高比例。政府性偿债准备金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经本级政府和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由县财政部门设立偿债准备金专户进行管理,单独核算,保证用于政府性债务资金本息的偿还。未经县政府批准,偿债准备金不得调出或者改变资金用途。
最终债务人应当在县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县财政部门应当监督其保证用于政府性债务资金本息的偿还。
第二十条下列资金可以作为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第二十一条债务主体要制定年度偿债计划,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按时偿还债务。偿还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主要来源:
需用财政预算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应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债务主体由于金融风险和企业行为转嫁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应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追收债务,盘活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