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如有分配至市县级的新增规模,应在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县级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分市县新增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分配省本级各部门和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九条 根据政府性基金科目发行的专项债券收入,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下,按照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明细反映。
第十条 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根据拟使用债务资金的项目支出情况,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上,按照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科目明细反映;安排用于置换存量专项债务的支出,根据存量专项债务当年还本情况,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下,按照专项债务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科目明细反映。
第十一条 专项债券付息支出根据专项债券发行规模、利率等情况,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上,按照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科目明细反映。
第十二条 专项债券发行费用支出根据专项债券发行规模、费率等情况,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上,按照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科目明细反映。
第十三条 上下级政府之间的专项债券资金转贷收入和支出,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支出预算管理。转贷收入根据协议约定的转贷金额,在贷入资金的下级政府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下,按照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明细反映。转贷支出根据协议约定的转贷金额,在贷出资金的上级政府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下,按照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科目明细反映。
第十四条 专项债券收支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后,应按照单项政府性基金收支平衡,不同政府性基金间不得调剂。执行中专项债券对应的单项政府性基金不足以偿还本金的,可以从相应的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专项收入弥补。调入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管理的专项收入,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下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