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使用偿债准备金,必须订立严格的贷款合同,明确规定贷款数额、用途、期限、利率、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单位使用偿债准备金必须有财政部门认可的法人担保或财产抵押公证,如用款单位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归还本息,则由担保法人承担相应责任或拍卖抵押资产。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政府性债务计划的执行,加强对债务规模结构的监测,分析预测债务风险程度和变化趋势,掌握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重大项目的审计和绩效评价情况向市政府报告。投融资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债务绩效考核机制,对债务责任主体的债务管理绩效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管理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在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内,应加强对债务人的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在项目终了时进行结算审计。政府性债务情况应当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六条债务责任主体应在项目结算审计报告出来后10内,向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提交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终结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因盲目举借政府性债务,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提供担保,或使用和管理政府性债务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对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影响的,应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