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实行政府债务规模控制。省对市、县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市、县政府举债不得突破省批准的限额。省、市、县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均纳入限额管理,市、县政府债务限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市、县政府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
11、严格限定政府债务举借程序和资金用途。各级政府举借债务不得超出本级政府债务限额,举债项目须列入年度债务预算,并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各级政府举借债务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各级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12、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2015年起,各级政府要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各级政府所属部门、单位要将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各级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对未按要求纳入预算管理的,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进行偿债,也不得纳入政府债券置换范围。
13、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省财政根据各地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并按不同权重计算综合风险指标,评估省、市、县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债务风险高的,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14、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市、县政府对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省政府原则上实行不救助原则。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市、县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政府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5、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加大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各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对企业的注资、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等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市、县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强化政府统筹,保障政府债务的还款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