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举债主体。省政府为全省政府债务举借主体,全省政府债务由省政府统一举借。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通过其他任何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政府代为举借,通过转贷方式进行安排。
2、规范举债方式。举借政府债务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举借一般债务的,由省政府统一发行一般债券融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举借专项债务的,由省政府统一发行专项债券融资。全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政府举借债务遵循市场化原则,逐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
3、实行规模控制。分级核定全省政府债务限额和举借规模,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省政府对全省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核定省本级和市(州)以下政府债务规模。各市(州)、县政府在省政府核定限额内确定本地区举债规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举借债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债务的纳入规模限额管理。
4、严格举债程序。省本级在限额内举借使用政府债务,必须报省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纳入省本级预算或调整预算。各市(州)、县政府在省政府核定的限额内申请省政府代为举借的政府债务,必须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列入本级预算或调整预算。政府债务资金全额纳入国库,实行专账管理。
5、拓宽融资渠道。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6、强化债权人约束。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应当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和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金融机构等购买地方政府债券要符合监管规定。
7、加强或有债务监管。各级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或有债务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对或有债务的统计分析和风险防控,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机制,做好相关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