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省工信委与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引导市县政府借助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其他债券市场,运作发行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产品。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省级债务融资风险补偿金,并负责省级风险补偿金的出资、划转、回收和监管工作;会同省工信委、省金融办,对有关市县债务融资风险补偿金的存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省工信委负责研究制定直接债务融资风险补偿实施细则;负责省级和指导、协调市县政府风险补偿金出资,并开立账户和本金、利息日常管理,定期对账;会同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确定参与债务融资风险补偿的市县,与市县签订债务融资风险补偿协议;指导和组织市县开展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工作;配合省财政厅进行省级债务融资风险补偿金的监管;督促信用增进机构认真履行追偿职责,并及时归还应偿还政府的风险补偿金。
第十五条 省金融办负责代表省政府与信用增进机构总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签订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合作协议;联系协调参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相关机构;会同省工信委做好债务融资工具的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信用增进机构负责企业债务融资出现风险后的追偿和省市县风险补偿金额以外的违约补偿。
第十七条 参与出资设立风险补偿金市县政府应当指定工信主管部门、金融办(局)作为牵头部门,组织推进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工作,落实本级财政出资,加强对风险补偿金的监管。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分别向省工信委、省金融办、省财政厅报送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资金存管和使用情况,每半年报送一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