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第4 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27—29条规定,国有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取注入企业的资本金,不得调取企业财产。
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国家对企业承担的财产责任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两项规定说明:
第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东(出资者)可依所有者的身份,对其投入公司的资本享有权益及对公司施以控制,并对公司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国家授权的机构、部门或国有企业作为股东(出资者)时,则具有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其投入的资本及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
第二,公司或企业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法人,对法律上明确由其支配的资产(包括负债形成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就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股东(出资者)作为所有者,不对公司或企业的行为直接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既然明确了(出资者)对于公司或企业及其资产的所有者身份,则公司或企业经营的任何收益,在未依法或依约分配给各股东、公司管理者、职工,未用以向国家纳税或向债权人偿债之前,均应属于全体股东所有。
因为根据所有权或私有权的原则,财产的孳息或收益应归财产的所有者所有,直至全部生产资料均归社会所有,亦即实现共产主义之前,这一原则在任何国家的法律上都将是有效的,不容被废弃的。
因而法人财产权中不应包括收益权。当然,并不排除法人作为股东时,可以股东的身份行使收益权,这种情况与法人行使所有权时的情形是一样的。
公司或企业作为人们投资经营某项事业的法律形式或手段,由其作为受益主体也是没有意义的。以上规定体现了中国特色,它是在公有制条件下,对国家投资兴办企业及其性质和法律地位进行长期探索的结果。笔者十分赞同这两项规定及其上述内涵。
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台以后,法学界关于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权的讨论及争议并未平息,因而有必要对法人财产权问题的来龙去脉作一简要回顾,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把握其真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