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新取得的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我国婚姻法采共有为一般,法律特别规定或约定为例外的原则,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对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作出了三点细化规定,即投资所得、住房补贴及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综合上述法律规定,似乎可以看出共同财产的取得,一般以与“生产、经营”有关联为要件,而不论取得具体原因及原物归属于一方的情形(夫妻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另当别论)。由于我国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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